为加强和规范本基金会聘请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提供咨询及讲课等活动的管理,参照《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2018〕41号)和《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7〕4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专家聘请费用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专家费用是指基金会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供咨询、现场技术支持、讲课等活动应支付的报酬。包括:咨询(评审)费、现场技术支持费和讲课费等。
二、项目评审、技术咨询会议、现场技术支持等活动的专家聘请费用支付标准为(税后):
1.项目评审或技术咨询会议1-2天(含两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费标准为8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费标准为600元/人天。会议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半天会议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
2.以邮件或函询等通讯形式提供技术咨询活动:专家费按次计算,参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600/人.天。
4、实际支付专家费时应结合上述标准范围及项目约定,可不超出上述标准的上限内核定与发放。
三、聘请专家讲课费用标准(税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学时;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局级领导干部最高不超过1000元/学时;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最高不超过500元/学时;
4.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5、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基金会支付专家费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聘请专家需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和职称/职务等信息,并签字领取。
五、基金会支付的专家费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中的个人所得税。
六、基金会对专家费用的支付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费用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七、按照有关规定,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基金会聘用并支付工资的人员。
八、捐赠/资助协议中对聘请的专家费用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九、本标准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