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健医学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豫健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要确保合法、合规,实现活动预期目标的同时,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项目从立项、实施到项目终止实施全周期管理,按规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六条 项目设立的初衷和目的是面向社会开展卫生健康公益活动,引领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为推动河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 项目发起设立分三种情况:

(一)由基金会发起设立。基金会可依法依规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河南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团体等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二)由捐赠/资助方发起设立。由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单位捐赠设立公益项目。或由基金会以提供服务方式向捐赠/资助方申请的公益项目。

(三)基金会与其他独立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立项应提出项目总体策划方案或项目计划书,经基金会审批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开募捐项目,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立。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按时间周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类。短期项目在三个月以内;中期项目在三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以内;长期项目为一年以上。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邀请、协商和公开征集等多种形式遴选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计划书,基金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申请单位是否有资质、能力和经验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和捐赠方参与评估。项目实施单位的遴选,优先考虑在项目前期方案设计和项目资源募集方面做出贡献,且有能力执行的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卫生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并有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

(三)具有确需得到支持的项目及理由。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下述内容准备项目申请计划书:

(一)规范的项目名称,项目设立背景和项目申请单位有关情况介绍;

(二)项目产生的影响和预期目标。要求目标具体,可量化,可评估;

(三)项目活动要思路清晰,方式明确,内容详细,便于实施,具备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项目预算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提供计算依据;

(五)完成项目所需的必要条件和已具备的条件;

(六)有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七)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

(八)项目申请计划书作为协议的附件,需加盖骑缝章。一式四份(按协议约定)报送基金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基金会办公会审定,重大项目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审批通过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告知审批结果,明确项目经费额度及重要事项要求。由基金会与项目申请单位(执行方)签署项目捐赠/执行/资助协议书,明确项目名称、背景、执行方账户、拨款安排、实施计划、督导检查、报告要求、评估验收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协议生效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申请计划书和项目执行协议书要求启动项目并组织实施。基金会项目部可以通过定期汇报、督导检查等方式实施项目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工作有序推进、项目资金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执行方对项目工作进行总结,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结算报告。一年期及以上项目要求提供中期报告和中期经费收支情况说明等。项目协议另有要求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可根据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益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九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捐赠方、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拨付项目经费,不得随意延缓、扣押和拒付。短期项目可一次性拨付,中长期项目经费原则上分2~3次拨付,首款拨付比例为50~85%,尾款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对于验收不合格项目或未完成项目,应当减少或取消尾款拨付。项目款拨付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一)申请拨款。基金会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会领导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拨款。

(二)资金拨付。审批通过后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拨付款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收款单位在汇款到账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并及时交付办公室。

(三)资金结算。项目结束后,执行方项目资金有剩余款项的,原则上要求项目执行方退回给基金会,或按项目财务结算报告扣除余额后支付尾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支出超过项目预算的,由执行方自行补足,基金会原则上不予补充项目资金,因特殊事由双方商定的情况除外。

(四)物资结算。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物资捐赠内容部分,按基金会物资捐赠相关流程实施。物资捐赠完成后,由执行方在《物资捐赠验收回执收单》上签字确认,会同捐赠物资发放清单,交由基金会作为项目资料留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执行方对该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必要时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提交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对项目实施后剩余的项目资金和为支持特定项目募集的资金(或限定性捐赠/资助)进行定期清理。项目实施结束后超过一年(12个月)未有后续项目安排的,该项目终止,项目剩余资金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由限定性捐赠/资助支持的特定项目,自资金到账之日起满一年(12个月)未启动的,应与捐赠方协商调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如未获捐赠方回应,应将情况说明在基金会网站公示一个月,逾期仍未有回应的,将限定性捐赠资金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其用于与本项目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项目督导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完成的质量。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捐赠方的意愿,组织安排赴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执行地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和使用的资料、项目文件、活动照片等项目痕迹资料。项目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材料等均应标明“XXXX年河南省豫健医学发展基金会XX项目”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将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总结报告(含财务结算报告)进行评估验收,确定项目完成情况。如有必要,可组织理事会理事和监事、相关专家和捐赠方代表等有关人员,赴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网站上发布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公开、公示项目相关信息。

第七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资助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捐赠方、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将项目协议和相关项目资料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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